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崔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65号 原告崔元燮,男,1955年9月16日生,朝鲜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清虚街书香美林小区5号楼2单元西户,身份证号230828195509160919。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65号

原告崔元燮,男,1955年9月16日生,朝鲜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清虚街书香美林小区5号楼2单元西户,身份证号230828195509160919。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凯,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河街乡王岗村5组,身份证号411023198306224057。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元燮诉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4日,原告崔元燮以与被告王凯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凯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元燮撤回对被告王凯的起诉。

诉讼费1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崔元燮承担。

审 判 长  张明宇

审 判 员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李同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