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65号 原告崔元燮,男,1955年9月16日生,朝鲜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清虚街书香美林小区5号楼2单元西户,身份证号230828195509160919。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凯,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河街乡王岗村5组,身份证号411023198306224057。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元燮诉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4日,原告崔元燮以与被告王凯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凯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元燮撤回对被告王凯的起诉。 诉讼费1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崔元燮承担。 审 判 长 张明宇 审 判 员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李同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