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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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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铁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范民初字第01292号 原告:王某某,女,35周岁,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于铁龙,男,35周岁,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铁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

(2015)范民初字第01292号

原告某某,女,35周岁,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于铁龙,男,35周岁,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于铁龙离婚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 奇

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

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