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379号 原告王继林,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孙中新,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郭亚红,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金建邦,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林与被告孙中新、郭亚红、金建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继林撤回对被告孙中新、郭亚红、金建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王继林负担。 审 判 长 郝海廷 审 判 员 马曙霞 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晓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