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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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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继林与被告孙中新、郭亚红、金建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范民初字第01379号 原告王继林,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孙中新,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郭亚红,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金建邦,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

(2015)范民初字第01379号

原告王继林,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中新,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郭亚红,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金建邦,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林与被告孙中新、郭亚红、金建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继林撤回对被告孙中新、郭亚红、金建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王继林负担。

审 判 长  郝海廷

审 判 员  马曙霞

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晓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