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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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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丽英与被告李心武、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范民初字第00569-1号 原告:张丽英,女,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李心武,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葛辉(又名葛增义),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张丽英与被告李心武、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丽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

(2015)范民初字第00569-1号

原告张丽英,女,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李心武,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葛辉(又名葛增义),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张丽英与被告李心武、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丽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心武、葛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丽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英撤回对被告李心武、葛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丽英负担。

审 判 长  刘树峰

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

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伟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