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569-1号 被告:李心武,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葛辉(又名葛增义),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张丽英与被告李心武、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丽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心武、葛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丽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英撤回对被告李心武、葛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丽英负担。 审 判 长 刘树峰 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 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伟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