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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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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兴虎诉被告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范民初字第00661号 原告张兴虎,男,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显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峥嵘,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优诚律

(2015)范民初字第00661号

原告张兴虎,男,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显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峥嵘,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虎与被告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兴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兴虎负担。

审 判 长  侯胜才

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

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继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