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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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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二娃与被告郭宪兵、刘伟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范民初字第01395号 原告代二娃,女,汉族,现住范县。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宪兵,男,汉族,住范县。 被告刘伟伟,男,汉族,住范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负责人刘保国,公司

(2015)范民初字第01395号

原告二娃,女,汉族,现住范县。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宪兵,男,汉族,住范县。

被告刘伟伟,男,汉族,住范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负责人刘保国,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俊民,男,汉族,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二娃与被告郭宪兵、刘伟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二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代二娃负担。

审 判 长  路 坦

审 判 员  吴丽霞

人民陪审员  谷明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付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