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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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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范民初字第01381号 原告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王某某,女,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

(2015)范初字第01381号

原告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某某,女,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继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