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某某诉冯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范民初字第01159号 原告丁某某,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冯某某,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本院在审理丁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

(2015)范民初字第01159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某某,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本院在审理丁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海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