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范民小字第00044号
原告高华峰,男,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张壮,男,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郭颖,男,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峰与被告张壮、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华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华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高华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志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