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华峰诉被告张壮、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范民小字第00044号 原告高华峰,男,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张壮,男,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郭颖,男,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峰与被告张壮、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华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范民小字第00044号

原告高华峰,男,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张壮,男,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郭颖,男,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峰与被告张壮、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华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华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高华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志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