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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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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孟良与被告马献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范民初字第01368号 原告张孟良,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马献合,男,53岁,汉族,住濮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良与被告马献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

(2015)范民初字第01368号

原告张孟良,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马献合,男,53岁,汉族,住濮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良与被告马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孟良撤回对被告马献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张孟良负担。

审 判 长  郝海廷

审 判 员  马曙霞

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晓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