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368号 原告张孟良,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良与被告马献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孟良撤回对被告马献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张孟良负担。 审 判 长 郝海廷 审 判 员 马曙霞 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晓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