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33号 原告常希顺,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庆荣,男,194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国富,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希顺与被告朱庆荣、朱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希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希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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