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24号 原告宋某某,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贾某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