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2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幼儿教师。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