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张树霞,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颜龙,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霞与被告杨颜龙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树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树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