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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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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霞与杨颜龙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张树霞,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颜龙,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霞与被告杨颜龙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树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张树霞,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颜龙,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霞与被告杨颜龙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树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树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