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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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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文诉李香河、李天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43号 原告张新文,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香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李天秀,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文与被告李香河、李天秀劳务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43号

原告张新文,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香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李天秀,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文与被告李香河、李天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文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新文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