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43号 原告张新文,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香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李天秀,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文与被告李香河、李天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文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新文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