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02号
原告:陈明更,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陈跃行,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刚,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党利红,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张衍利,男,瓦屋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明更诉被告陈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明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更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更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玲
审 判 员 张建民
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