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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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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更诉陈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02号 原告:陈明更,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陈跃行,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刚,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02号

原告:陈明更,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陈跃行,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刚,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党利红,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张衍利,男,瓦屋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明更诉被告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明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更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更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玲

审 判 员  张建民

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