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司伟宽诉赵志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司伟宽,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志奇,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司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司伟宽,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志奇,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司伟宽诉被告赵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司伟宽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伟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志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伟宽诉称:2014年9月份前原告在河北省献县给被告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7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7日给原告写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107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志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司伟宽2014年9月份前原告在河北省献县给被告打工,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7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7日给原告写了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河北献县工人工资共10700元整,壹万零柒佰元整,应在2014年10月30日之前结清,如有违约去家拉东西。”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司伟宽所诉被告赵志奇欠工资款107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志奇对该欠款有支付义务。被告赵志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志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司伟宽工资款10700元。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8元,由被告赵志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民

审 判 员  库锁庆

人民陪审员  郝卫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晓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