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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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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超诉程广书、弓风林、程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28号 原告:刘广超,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马金刚,清丰县柳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广书,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

河南省清丰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28号

原告:刘广超,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马金刚,清丰县柳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广书,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弓风林,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程自国,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刘广超诉被告程广书、弓风林、程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广超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广超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超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刘广超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