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28号
原告:刘广超,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马金刚,清丰县柳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广书,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弓风林,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程自国,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刘广超诉被告程广书、弓风林、程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广超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广超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超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刘广超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