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414号
原告:姚相君,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万良臣,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姚相君诉被告万良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相君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相君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相君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相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相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