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29号
原告:刘广贞,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允强,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刘广贞诉被告刘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广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广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贞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刘广贞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