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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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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贞诉刘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29号 原告:刘广贞,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允强,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29号

原告:刘广贞,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允强,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刘广贞诉被告刘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广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广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贞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刘广贞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