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孙占卿,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晁喜民,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晁岳起,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孙占卿诉被告晁喜民、晁岳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孙占卿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占卿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占卿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占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孙占卿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民
审 判 员 库锁庆
人民陪审员 郝卫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