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孙占卿诉晁喜民、晁岳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孙占卿,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晁喜民,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晁岳起,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

河南省清丰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孙占卿,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晁喜民,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晁岳起,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孙占卿诉被告晁喜民、晁岳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孙占卿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占卿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占卿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占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孙占卿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民

审 判 员 库锁庆

人民陪审员 郝卫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