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092号
原告:孙付望,男,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清丰县纸房乡后万家村村委会,地址:清丰县纸房乡后万家村。
法定代表人:万现忠,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清丰县纸房乡后万家村村长,住址清丰县。
被告:万恒彬,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清丰县。
原告孙付望诉被告清丰县纸房乡后万家村委会、万恒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付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付望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付望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付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付望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