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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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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付望诉清丰县纸房乡后万家村委会、万恒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092号 原告:孙付望,男,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清丰县纸房乡后万家村村委会,地址:清丰县纸房乡后万家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092号

原告:孙付望,男,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清丰县纸房乡后万家村村委会,地址:清丰县纸房乡后万家村。

法定代表人:万现忠,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清丰县纸房乡后万家村村长,住址清丰县。

被告:万恒彬,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清丰县。

原告孙付望诉被告清丰县纸房乡后万家村委会、万恒彬餐饮服务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付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付望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付望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付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付望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