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佀某某诉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佀某某,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佀某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佀某某,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佀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佀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佀某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佀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佀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