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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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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青顺、朱洪双、朱运淑、朱洪普、李贵蓝诉张兆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民初字第545号 原告:朱青顺,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死者张梅先之丈夫。 原告:朱洪双,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死者张梅先之长子。 原告:朱运淑,女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民初字第545号

原告:朱青顺,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死者张梅先之丈夫。

原告:朱洪双,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死者张梅先之长子。

原告:朱运淑,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死者张梅先之女。

原告:朱洪普,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死者张梅先之次子。

原告:李贵蓝,女,193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死者张梅先之母亲。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洪双,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兆瑞,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黄立献,河北省高碑店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青顺、朱洪双、朱运淑、朱洪普、李贵蓝诉被告张兆瑞提供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洪双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涛,被告张兆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立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兆瑞在清丰县六塔乡柳村东地经营温室菜棚,张梅先给张兆瑞打工,且在被告经营的菜棚干了3、4年了,2015年2月17日上午十时左右,被告张兆瑞给原告朱青顺打电话说“找张梅先干活,但是找不着人了”后来经过寻找发现张梅先在菜棚中间大棚上面卷帘机里面裹着,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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