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56号
原告:王琴,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朱洪轩,男,48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琴诉被告朱洪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琴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琴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