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50号
原告:李庆民,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李春,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定代理人:骆广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庆民诉被告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庆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民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庆民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