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38号
原告:曹诺修,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姚自冉,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曹诺修诉被告姚自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诺修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诺修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诺修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诺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诺修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