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51号
原告:张红建,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孔令举,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张红建诉被告孔令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红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建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红建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