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浩,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彦分,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曲周县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彦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蔡云飞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慧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