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33号 被告郭天有,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国与被告郭天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国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国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