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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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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国与郭天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李保国,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天有,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国与被告郭天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国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保国,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天有,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国与被告郭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国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国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