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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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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宽诉张沙沙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李某某,男,200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洪昌,男,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祖父。 法定代理人郝金叶,女,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祖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李某某,男,200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洪昌,男,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祖父。

法定代理人郝金叶,女,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祖母。

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沙沙,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沙沙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毛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