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李某某,男,200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洪昌,男,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祖父。 法定代理人郝金叶,女,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祖母。 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沙沙,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沙沙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毛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