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5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郑某某,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咏歌、谢政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