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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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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民诉郑风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5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郑某某,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咏歌、谢政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5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郑某某,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咏歌、谢政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