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8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某某,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