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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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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光与付文顺、范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26号 原告李世光,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付文顺,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范爱民,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光与被告付文顺、范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26号

原告李世光,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付文顺,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范爱民,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光与被告付文顺、范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光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世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李世光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