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26号 原告李世光,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付文顺,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范爱民,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光与被告付文顺、范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光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世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李世光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