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李丙武,男,194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秦文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武与被告秦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丙武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丙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丙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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