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张国顺,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加红,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兴,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永军,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 法定代表人崔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顺与被告张国兴、郭永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顺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郭永军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永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顺撤回对被告郭永军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