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217号 被告王保珠,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梅与被告王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梅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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