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红梅诉王保珠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王红梅,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王保珠,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梅与被告王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梅经本院通知,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红梅,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王保珠,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梅与被告王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梅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