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绍安与王保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63号 原告王绍安,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保平,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安与被告王保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安于2012年3月6日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63号

原告王绍安,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保平,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安与被告王保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安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绍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绍安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