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63号 原告王绍安,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保平,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安与被告王保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安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绍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绍安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