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3号 原告葛红恩,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葛文国,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瑞芹,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红恩与被告葛文国、王瑞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红恩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红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葛红恩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