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117号 原告韩保明,男。 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保明与被告汤阴县伏道镇寺台寺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保明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保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保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保明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