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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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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林清与被告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韩林清,男。 被告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岳庙街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林清与被告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林清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韩林清,男。

被告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岳庙街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林清与被告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林清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林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林清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