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林清诉被告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林清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林清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林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0元,由原告韩林清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斌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