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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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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中敏与被告于歪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三初字第96号 原告马某,男。 被告于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三初字第96号

原告马某,男。

被告于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