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212号 原告黄计存,男。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张河,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计存诉被告汤阴县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冠林科技有限公司汤阴办事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计存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计存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计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计存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