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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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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志雯诉李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裴某某,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裴某某,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