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裴某某,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