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230号 原告贺国军,男。 被告臧麦庆,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军诉被告臧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国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国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国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