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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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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国军诉臧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230号 原告贺国军,男。 被告臧麦庆,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军诉被告臧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国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国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230号

原告贺国军,男。

被告臧麦庆,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军诉被告臧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国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国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国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