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6号 原告贺新民,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爱连,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贺树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东段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新民、孙爱连与被告贺树海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新民、孙爱连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新民、孙爱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新民、孙爱连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