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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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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红喜等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郑红喜,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蔡军航,男,200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蔡志国,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蔡二孬,男,1965年7月15日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郑红喜,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蔡军航,男,200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蔡志国,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蔡二孬,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解放路68号相州宾馆2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杨子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樊胜军,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喜、蔡军航、蔡志国、蔡二孬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喜、蔡军航、蔡志国、蔡二孬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红喜、蔡军航、蔡志国、蔡二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红喜、蔡军航、蔡志国、蔡二孬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