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郝永珍,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运霞,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海鹏,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海浩,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永珍与被告张运霞、徐海鹏、徐海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永珍于201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永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郝永珍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