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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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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珍与张运霞、徐海鹏、徐海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郝永珍,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运霞,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海鹏,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海浩,男,1987年1月28日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郝永珍,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运霞,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海鹏,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海浩,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永珍与被告张运霞、徐海鹏、徐海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永珍于201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永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郝永珍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