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郭亮,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尽庆,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负责人郭天庆,该村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与被告汤阴县古贤乡西段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亮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郭亮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